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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立遺囑 繼承內地物業有效

隨着愈來愈多港人及海外華僑移居大灣居生活,大灣區的經濟、醫療、教育,以至法律制度都備受關注;但法律乃專業範疇,加上內地不同城市的制度和措施都可能略有不同,有時遇到問題,即使上網搜尋也未必能找到答案。筆者從事地產業多年,不時會收到讀者的求助,希望我幫忙解答各樣的置業難題,近年筆者收到最多的,莫過於關於大灣區法律和各樣政策的問題。有見及此,筆者近日邀請了對大灣區法律相當熟悉,處理中國公證事務達10年的陳律師,為大家解答一些到灣區置業和生活經常會遇到的法律疑難。

很多人都會關心內地物業的繼承問題,其實香港訂立的遺囑在內地同樣有法律效用,如果你是內地物業的業主,在香港亦已立有有效遺囑,離世後物業將直接由遺囑上列明的受益人繼承;但如果業主沒有立遺囑,則須按內地《民法典》規定辦理繼承。根據《民法典》,遺產分配的優先次序如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現時在香港立遺囑,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必須由律師訂立,只要符合法律上的要求,自己訂立的遺囑同樣具法律效用。不過,自己訂立的遺囑始終較難符合法律上的所有要求,因此很多人還是會選擇交由擅長處理遺囑的律師訂立遺囑,以免將來在執行遺產分配時遇到困難,令遺囑失效或部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