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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法制保障夫妻共擁財產

上回說到,港人夫妻在內地可以聯名買樓,為雙方提供保障。可是,如果物業只是用夫婦其中一人的名義購買,對方又能否得到保障呢?

內地的夫妻財產制度跟香港不一樣,根據《民法典》有關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收入,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在二人婚姻有效的期間,在沒有離婚和身故的情况下,雙方得到的全部財產、收入,包括物業,都會被視作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於香港簽發的結婚證書,內地人難以核實真偽,已婚人士如要在內地置業,很多時候都會被要求提供公證,證明自己和伴侶的婚姻有效;港人夫婦可以找有委託公證人資格的律師為其進行公證,辦理正式文件證明婚姻有效。不過,怎樣證明婚姻有效,還是要看不同城市的要求。有些城市即使你沒有公證委託,只要持有香港結婚證書,也可以完成購房交易;一些較嚴格的城市,則會要求已婚人士到民政事務署宣誓,或是找委託公證人辦理證明文件。

內地證婚姻關係 港結婚證書未必夠

從事中國公證事務達10 年的陳律師表示,即使夫妻二人一方是香港人,另一方是內地人,程序也是大同小異,只要能證明婚姻關係的真確性便可。因此,在夫妻二人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只是用共中一方的姓名在內地購買物業,對方亦毋須擔心,因為在法律的保障下,夫妻雙方都分別擁有一半的業權。不過,根據內地法律,如果夫妻二人婚後基本上都是在香港居住,此時在內地置業,則未必能確保物業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遇到此等情况,陳律師建議大家,最好還是在買樓前先向中介查詢清楚,免得在購買過程中大失預算。

那麼,若然真的要離婚的話,是否必然能得到一半的共同財產呢?絕大部分情况都是可以的!不過,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因反對平分財產而提出訴訟,而原因涉及對方在婚姻中的過錯,法院則有很大可能將大部分的權益判給提出訴訟的一方。還有一種情况,就是當夫妻在內地購買物業時,其中一方因各種原因決定放棄其業權,放棄業權的一方也可簽訂放棄業權的文件,自動放棄與該物業有關的一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