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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保險稅案分享】- 一「剔」誤終生

前文提及過的私募人壽保險,在英國是一種非常普及和受歡迎的個人理財工具,通常稱為「Life Bond」或「Investment Bond」,主要在於兩大特點:


第一,常用投資工具如股票、基金、債券等,在買賣獲利的過程中,需要支付高達20%的資產增值稅(CGT)或45%的個人所得稅(Income Tax),導致在累積期間,回報率變相打折。而通過 Life Bond 進行投資,由於資產普遍在海外保險公司名下持有,買賣投資過程中的收益或增值,均無需課稅,在這種「Gross roll-up」情況下,複式效應會令這項工具在長線投資時有更明顯的優勢。


第二,在英國現行一項稅法(S507 ITTOIA 2005)下,保單持有人可以在保單生效後,每個年度提取已付保費的 5% 而無須即時繳納任何稅款,最多可以提取20年,沒有提取的「額度」還可以累積,兼具創造現金流、延遲交稅和提高投資收益率三大優勢。這樣吸引的保險產品,在稅制嚴謹的英國,當然不可能沒有相應的反避稅政策(Ant—tax Avoidance rules)。


以下分享一個在英國2013年非常有名的案例,「主角」在沒有足夠的理財建議下,因為在提款時「剔錯」一個選項,做成巨額稅款責任而損失了自己大部份的積蓄。


這個案例名為 Lobler v Revenue and Customs [2013] UKFTT 141 (TC),「主角」羅布勒先生(Mr. Lobler)本身是一個荷蘭人,在2004年時舉家搬到英國,在2006年,以賣了荷蘭住所的「終身積蓄」,加上在私人銀行融資的方式,以總額140萬美元買了一張離岸 Life Bond。


在緊接下來的2年內,出於買樓的計劃,羅布勒先生進行部份退保,在填表時,選擇了從所有保單部份退保(partially surrender across all policies from specific funds)的選項,提取剛好140萬美元。


羅布勒先生當時認為,自己只是提取了投資時的「本金」,沒有任何應稅的收益,理應沒有任何稅務責任。可惜的是,英國稅局HMRC卻跟據上述稅法(S507 ITTOIA 2005)的第九章,向羅布勒先生徵收等值於56萬美元的稅款,令他在償還銀行融資後,只剩下16.5萬美元,遠少於他實際保單的收益和本金(事實上在完全退保後他還有少許虧損),最終法庭亦在遺憾中”…thus with heavy hearts we dismiss the appeal”判他上訴無效。


究竟在這「明顯不公平的結果”remarkably unfair result”」背後,是什麼稅例原則做到這「剔錯」的結果呢?


現時市場上合資格的 Life Bond 保單,因為稅務規劃的考慮,通常會有一個把保單分成均等「子保單」的選項,在投保人想提款時,可以因應金額選擇部份退保所有保單,或完全退保一定數量的子保單。


跟據稅例 S507 ITTOIA 2005,在計算入息稅時,如果以部份退保的方式,HMRC會將退保金額減去5%已繳保費(可累積)當作「收入」處理,即使整體保單價值比已繳保費為低(虧損)。


相較之下,在完全退保時,只有退保價值超過總保費的部份,才會當作「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簡而言之,在保單虧損或在保單初期需要大額提款的情況下,如果選擇完全退保一定數量子保單,很大機會不會為保單持有人做成不存在的「入息」。


雖然在完全退保後,HMRC會就實則保單收益進行調整,給與相應的稅務寬免「deficiency relief」,但只能用在扣減高稅率人士(High Rate)完全退保當年的入息,假使當年入息不高而不適用,就變得沒有意義,也不能用作追回過去「多繳」了的稅款,這正正就是羅布勒先生不合理判決的個案情況。


由此可見,在涉及移民移居的情況下,保險規劃在購買前後同樣重要,需要有稅務、法律和保險專家互相配合,才能「買得好時無煩惱」。


( 以上文章內容,純屬專家個人意見,與本台/ 網站立場無關。內容僅供參考, 不應視為專業及/或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在需要時應自行尋求認可專業人士及/或律師之意見與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