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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節稅 從決定持有人及受保人開始

保險 是香港人最常見的理財工具之一,平均每人都持有至少一張保單 。有意移居到英國的人士,在整理資產時,往往對保單感到「頭痛」,想投保也好,不想「斷單」也好,主要都是擔心稅務 的問題。

筆者在不同的媒體、講座都經常指出,正如適應新生活一樣,無論資產如何規劃,在不同的稅法下,最後都一定會和香港有分別,移居人士同樣需要適應新的理財規則,接受新的稅務責任,不應該為避稅而過度影響自己或家庭的財富結構,甚至未來的生活質素。


在建立正確心態的前設下,保留或投保香港的保險產品前,便可以從一個更全面的角度,包括稅後回報、保障比例、積累財富等因素及應用性去考慮,並在了解當地稅制下,作出適當調整,從而發揮財務策劃的最大功效。

1. 管理保險「入息稅」,從決定受保人開始


根據英國稅法(S507 ITTOIA 2005),境外保險在保單全部、部份退保或保單因受保人離世而完結時,都會觸發應稅情況(Chargeable Event),如果有收益(Gain)的時候,便有機會需要繳交入息稅(Income Tax)。對於投保以分紅、投資性質為主的儲蓄型保險,理論上滾存時間愈長,累積回報會愈高,投保時應避免保單因受保人離世而過早完結,提前觸發Chargeable Event。


在這情況下,投保人可以選擇以年輕較輕的子女作為受保人,這樣,在保單持有人(投保人)過身時,保單並不會即時完結,遺產執行人可根據遺囑指示,或按情況所需,即時退保變現(Encashment)再分配給受益人(會即時觸發Chargeable Event),或將保單直接轉讓(Assignment)予受益人。

在後者的情況下,並不會觸發Chargeable Event,受益人在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後,便可以按自己需要、當年入息稅階提取,而只有超過個人免稅額的部份須繳交入息稅。



2. 應付保險「遺產稅」,需從保單持有人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