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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策劃系列之「平安三寶」平安第二寶:持久授權書

       訂立持久授權書 ,可保障於受權人因精神或身體狀況不能處理財務事宜時的一個保障。 十多年前有個故事,有位長者寫了遺囑,股票歸兒子,房產歸女兒,大致平均分配。奈何身故的時候碰上金融海嘯,到完成遺產承辦的時候,股票價值下跌了8成,反而樓價下跌幅度較少。不患寡而患不均,這是否又是逝者意願? 但是,離世前,又是否有足夠的精神狀態,可以適應金融市場的急劇變化?因此,平安第二寶:持久授權書,在某些關鍵的時候,就可以派上用場。


      根據香港法例第501A章《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而一般的授權書只可以由精神上有能力的人訂立,假如授權人其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該等授權書即告失效。


          因此,持久授權書在財務策劃上,可以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試想想,如果不幸失智,或者病重而變得昏迷或神志不清,自己不能處理財產,而其他人又不能處理當事人的金融資產,其本人財富和家人的生活可能會受到嚴重的影響。假設當事人健康的時候簽好持久授權書,授權人就可以向高等法院註冊該持久授權書,動用病者財產治病或者供養家人。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於2008年發表的《持久授權書》報告書指出,持久授權書有以下主要優點:

容許個人選擇誰人(可多於一人)會在他/她變為無能力照顧自己的事務時,代他/她這樣做;

避免為委任受託人照顧個人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擾人的法庭程序;

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個人財產;

免卻家人管理其事務時,可能要面對極大的困難和煩惱。


      持久授權書其實係一個表格,載於香港法例第501A章《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持久授權書必須依照表格的格式簽立不能隨意加入其他條款,或隨意刪改條款。持久授權書必須在一位醫生及一位律師見證下簽署,以證明當事人在簽署時“精神上有能力行事 ”。見證的醫生及律師不必同時在場,但醫生見證後律師要在28天內見證。大家可以看以下連結看看持有授權書表格。

下載持久授權書表格及填寫表格指南

下載持久授權書表格及填寫表格指南 | CLIC viii. 下載持久授權書表格及填寫表格指南. 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訂明表格。 《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1所載的表格1,適用於指定一名受權人。 《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 … www.clic.org.hk


       “授權人”在持久授權書內,需要明確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資產或 財務事項;“受權人”必須是: 年滿18歲的個人; 沒有破產;及 精神上有能力行事。 專業信託法團也可以成為受權人。另外,“受權人”不可以是: 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醫生或律師,及該註冊醫生或律師的配偶;或 與該註冊醫生或律師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授權人可在下列情況下,撤銷持久授權書:

授權人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

如授權人於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後得以痊癒,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授權,並獲法院作出命令確認該項撤銷。


下列情況亦可致使持久授權書自動撤銷: 

受權人被頒令破產或死亡;

授權人被頒令破產或死亡;

法院發現持久授權書存在缺陷,或受權人違反其責任行事, 命令撤銷持久授權或將受權人免任;或

受託監管人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獲得 委任。

現在持久授權書只能授權財富管理,希望未來立法出台新規例,可以兼顧個人的照顧事宜,令到用途更廣泛。

參考文獻:《持久授權書》報告書、《香港法概論》


( 免責聲明: 以上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用途,部分資料轉載自網上媒體資料,以上資料不應視為專業及/或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在需要時應自行尋求適當之律師及/或專業人士之意見與指導 )

梁仁富博士簡介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 課程咨詢委員會主席
工商管理學博士 DBA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士B.CST
認可財務策劃師CFP
註冊理財顧問師 CFC
國際註冊財務規劃經理 RFM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簡介
學會於2004年1月成立,香港樹仁大學校監胡鴻烈博士 GBS OBE JP 擔任名譽贊助人,學會匯聚金融界精英以專業團體身分,協助提高管理財富的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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