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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策劃系列之「平安三寶」平安第三寶:預設醫療指示

本篇介紹平安第三寶: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 是一份法律文件,自己預先說明,萬一自己患了末期疾病而不省人事,又或已成植物人,拒絕用某些未必有療效的方法來延長死亡的過程。年滿十八歲、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清晰闡述當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決時,在甚麼特定情況下拒絕那些維生治療。在普通法制度下,有效和適用的「預設醫療指示」有法定效力。  

 

我們想像三種情形:


1.一位嚴重的柏金遜症狀患者,已經失去自決能力,而且因進食困難,需要依賴鼻胃管餵食,長期臥床;


2.有位病人患有末期呼吸衰竭及心臟衰竭,如果延續其壽命,醫生可為他插上人工呼吸機器,醫生多數要再為病人做上一個氣管道做口,那麼病人便不再能說話及用口進食了。家人不願放棄病人,但是病人昏昏迷迷,清醒的時候也是呻吟;


3. 末期疾病的病人,由於導致心臟停頓,醫生可以進行一種入侵性的搶救治療“心肺復甦術”,但是成功機會不高,但是器械會令病人多條肋骨斷裂,令臨終者還要忍受斷骨的痛楚。

 
萬一發生此三種情形,對於是否救治,擔任照顧者的親人想必深感徬徨,但難以揣測病人的心意,更不想背負放棄治療的心理負擔,而事後深感內疚。最後大家為了表達不離不棄之情,唯有試盡各種療法,明知燒盡積蓄也不能不試。但是,這又是否末期病人的意願?患重病期間,病人甚至不能啟齒告知家人真正想法。


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要以何種形式表達,但是醫院管理 局有特定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可應用於醫管局以下病人: 


第1類情況: “病情到了末期”。指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 疾病,而且對針對病源的治療毫無反應,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 或數月的生命;至於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