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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策劃系列 之 「三次分配」下的內地繼承知多少

  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會議上明確地,再次提出“共同富裕”,實現“三次分配”。即是在中國現有分配制度中,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的分配,主要分公司、企業利潤等;第二次分配則是由政府通過稅收,社會保障等政策手段進行再次分配,將高收入者的稅收用於低收入者的保障,力求兼顧公平和效率。而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通過慈善,將社會財富從財富階層向低收入人群的分配。按照規劃去到2050年,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輿論估計將會加快國內房產稅、遺產稅的推進。

香港作為國內最大的海外直接投資來源地,自然不少香港人擁有國內資產。因此,今篇要提提各位精明的投資者,除了上山外,也要清楚下山的路。


首先說說在現在國內遺產稅未有推出的時候,香港居民繼承被繼承人在內地遺產的情況。簡單而言,不動產(如房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而流動資產則適用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說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留有遺產,則在內地的房產是根據內地的法律來決定誰人繼承;而在內地銀行的現金,則依照被繼承人的居住地法律,即香港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留意長居其他國家/地區後居住地的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民法典,也是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於2020年5月28日頒佈,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編《繼承》第二章《法定繼承》明確無遺囑繼承的兩個繼承順序: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