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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策劃系列 之 自願醫保 新優化 住院保險核保問卷標準化

自願醫保 是食物及衞生局調整公私營醫療系統平衡的其中一項措施。自願醫保 的認可產品具多項標準特點,旨在增強消費者對購買住院保險的信心,讓他們在有需要時可使用私營醫療服務。 政府於2019年4月1日推出自願醫保以來,截至2021年3月31日,自願醫保 保單的數目已超過79萬 。


該 79萬張保單的受保人中 ,53%在 40 歲以下,34%在 30 歲以下 。截至2021年5五月31日,已有 33 間保險公司登記為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合共提供 78 款認可產品(包括 33 款標準計劃 和 45款靈活計劃),涉及 296 個產品選項可供消費者選擇。 2020年自願醫保保險索償個案的整體償付比率平均約為 88%。


如納稅人或其配偶是自願醫保認可產品的保單持有人,可就購買認可產品所繳付的保費申請稅務扣減,可獲扣稅的保費上限為每名受保人 8,000 元。認可產品的受保人應為納稅人本人或指明親屬,包括﹕納稅人配偶及子女、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兄弟姊妹,指明親屬的人數不設上限。


為提高市場透明度和推廣公平的核保準則,從而加強保障消費者和促進保險公司之間的良性競爭,由2022年起,所有自願醫保的產品提供者在處理認可產品的新申請和轉移申請時,必須遵守香港保險業聯會推出的《個人償款住院保險核保問卷標準化的最佳行業準則》(以下稱《準則》)。標準核保問卷列明消費者申請個人償款住院保險時須披露的健康相關資料的範圍,並採用簡單易明的用字和標準化格式,讓消費者更容易了解有關內容。


《準則》提供 17道核保問題(可以參考附件),供保險公司自願採用。《準則》建議,縮短大部分與已存在疾病相關問題的披露期,並以5年為上限。若5年前患上有關疾病,並已完全康復及毋須進一步冶療和跟進,則投保人毋須披露。針對一些重大或長期疾病,例如﹕癌症、心臟疾病及關節炎等,不設披露期。《準則》亦建議核保問卷的大部分問題採用是非選擇題、限制核保問題範圍,以及清楚闡明申請人需要披露的資料,有需要才再提供額外資料。


特點如下:


‧統一不同核保問題的遣詞用字,並限制核保問題的範圍;


‧使用顯淺易明的用語及格式,於大部分問題中,投保人只需回答「是/否」;


‧清楚闡明申請人需要披露的資料,在必要時,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


‧縮短大部分與已存在疾病相關問題的披露期,並以5年為上限。


而每間保險公司,會以這17條問題為藍本重新設計核保問題。譬如某間保險公司,將“早產或者出生體重過輕”,由建議的只適用於六歲或以下之受保兒童,進一步放寬到兩歲以下投保才需要申報。


標準核保問卷界定消費者在申請個人償款住院保險時必須披露的健康相關資料之範圍,並涵蓋了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範圍,若保險公司沒有問及該問題,則意味他們不會就有關健康資料作核保。因此,申請人不需要披露任何未被詢問的資料。 即使投保人披露了保險公司未有要求的健康資料,保險公司亦不應用該健康資料作核保, 即不應基於該健康資料收取附加保費、加入個別不保項目條文、擱置受保或拒絕投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問卷設計如何,任何欲購買保險的人士在填寫問卷時必須根據最高誠信的保險原則, 把所有相關的資料坦誠地向保險公司披露,使保險公司得悉所有涉及的風險。因為在投保 個人償款住院保險產品時,投保人/受保人理應清楚知道所有受保人的個人健康資料,而 保險公司則主要依賴投保人所提供的資料去批核保單。一旦違反此原則,保險公司或有權 撤銷保單。


當無法判斷健康資料對核保是否有用,或者該事實是否為重要事實的時候,最穩妥的策略是如實申報,並交由核保師作決定。如果投保人提供的健康資料不在標準核保問卷所設的 範圍內,保險公司不應使用該健康資料作核保。


相信以上優化改變,可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和提高市場透明度,切合自願醫保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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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仁富博士簡介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 課程咨詢委員會主席
工商管理學博士 DBA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士B.CST
認可財務策劃師CFP
註冊理財顧問師 CFC
國際註冊財務規劃經理 RFM


註冊理財師學會CFO簡介
學會於2004年1月成立,香港樹仁大學校監胡鴻烈博士 GBS OBE JP 擔任名譽贊助人,學會匯聚金融界精英以專業團體身分,協助提高管理財富的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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