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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有得賠? 關鍵在於自殺除外責任條款

近日舊同學很驚訝的詢問筆者﹕「為甚麼同事自殺後,他的保單受益人竟能夠得到其人壽保單的保險賠償金? 」筆者利用今期篇幅解釋一下。


在人壽保險保單中,自殺除外責任條款,意思是如果投保人在保單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自殺身亡,保險公司的責任將受到限制或免除 (簡單來說就是不賠)。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保險公司,避免出現投保人在投保後不久故意自殘,從而給受益人留下巨額賠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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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除外責任的理由: 制定自殺除外責任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保險業免受逆向選擇風險的影響。逆向選擇指的是索賠可能性較高的個人,如考慮自殺的人,更有可能購買人壽保險。自殺除外責任條款有助於降低這種風險,保持人壽保險的整體可負擔性和可持續性。


自殺除外責任條款的具體細節因保險公司和保單條款而異。一般來說,免責期會在保單中注明,通常為保單生效之日起兩年(例如台灣),香港自殺免責期一般只有一年。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限內自殺身亡,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理賠,不支付身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