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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有得賠? 關鍵在於自殺除外責任條款

近日舊同學很驚訝的詢問筆者﹕「為甚麼同事自殺後,他的保單受益人竟能夠得到其人壽保單的保險賠償金? 」筆者利用今期篇幅解釋一下。


在人壽保險保單中,自殺除外責任條款,意思是如果投保人在保單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自殺身亡,保險公司的責任將受到限制或免除 (簡單來說就是不賠)。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保險公司,避免出現投保人在投保後不久故意自殘,從而給受益人留下巨額賠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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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除外責任的理由: 制定自殺除外責任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保險業免受逆向選擇風險的影響。逆向選擇指的是索賠可能性較高的個人,如考慮自殺的人,更有可能購買人壽保險。自殺除外責任條款有助於降低這種風險,保持人壽保險的整體可負擔性和可持續性。


自殺除外責任條款的具體細節因保險公司和保單條款而異。一般來說,免責期會在保單中注明,通常為保單生效之日起兩年(例如台灣),香港自殺免責期一般只有一年。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限內自殺身亡,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理賠,不支付身故保險金。



需要注意的是,自殺免責條款旨在阻止與自殺相關的欺詐或問題索賠。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自殺總是被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在免責期過後,保單通常會像承保其他死因一樣承保自殺死亡(簡單來說就是會陪)。必須仔細審查人壽保險單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任何自殺除外責任條款,以充分瞭解其提供的承保範圍。


總的來說, 一定要仔細閱讀人壽保險保單的具體條款和條件(包括任何自殺除外責任條款)以瞭解其提供的保障和限制至關重要。如果您對保單有任何疑慮或問題,建議您直接諮詢保險公司或向合格的保險專業人士尋求建議。


( 免責聲明:以上資料部份轉載自公開網頁、報章報道、政府網頁資料僅供參考。專欄作者對當中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內容和時效性不作任何保證,亦不承擔任何因使用本專欄內資料而造成的損失以及任何法律責任。請自行核實所有資訊,並在有需要時就具體情況尋求專業人士及法律意見。)



馮家智 Eddie

香港保險專業人員總會常務副理事長
壽險管理師 (FLMI)
財務策劃師 (APFP)
財務碩士 (MSc in Finance)
工商管理文學士(主修金融)



曾任職多間國際性外資保險公司及香港主版上市公司的財富管理服務公司的管理層,包括﹕首席多元營銷總監及行政總裁。在業界超過二十五年的營銷及管理經驗,凡事高瞻遠矚,相信團隊精神,多年來在保險業及財富管理業務的不同範疇建立了輝煌成績。現任財富管理公司首席執行官及香港保險專業人員總會常務副理事長。


電郵: eddiefungpps@yahoo.com.hk